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巴图德力格尔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25民初1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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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5民初1007号案件名称
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巴图德力格尔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巴图德力格尔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25民初1007号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呼和诺尔路230号。法定代表人:张睿,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强,公司营销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强,公司稽查。被告:巴图德力格尔,女,1975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图德力格尔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哈 斯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赵 阳书 记 员 吴红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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