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东立染业有限公司、淮安市远洋毛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24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2445号案件名称
淮安市东立染业有限公司、淮安市远洋毛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淮安市东立染业有限公司;淮安市远洋毛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2445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东立染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市远洋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杨志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淮安市东立染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远洋毛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淮安市东立染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远洋毛巾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以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系对个人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03执24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士和审判员 陈国兰审判员 滕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陈贇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2111号 下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行、刘滨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3民初18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