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李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晋08刑终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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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刑终364号案件名称
周某、李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运城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某;李某案件缘由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晋08刑终364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 辩护人邓德轩,山西赵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绛县组。运城市金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9年5月已注销)监理。 辩护人乔利刚、董中辰,山西决疑律师事务所律师。 闻喜县人民法院审理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李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案,于二0二一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20)晋0823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周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二、被告人李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原审被告人周某、李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闻喜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3刑初17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闻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运太审判员 高吉荣审判员 王光福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雅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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