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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李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晋08刑终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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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刑终364号
  • 案件名称

    周某、李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运城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周某;李某
  • 案件缘由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晋08刑终364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        辩护人邓德轩,山西赵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绛县组。运城市金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9年5月已注销)监理。        辩护人乔利刚、董中辰,山西决疑律师事务所律师。        闻喜县人民法院审理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李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案,于二0二一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20)晋0823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周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二、被告人李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原审被告人周某、李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闻喜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3刑初17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闻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运太审判员    高吉荣审判员    王光福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雅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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