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魏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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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776号案件名称
叶某、魏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叶某;魏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776号 原告:叶某,女,199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魏某,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叶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叶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叶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烽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冯冰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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