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春、贾仁青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2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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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2438号案件名称
傅春、贾仁青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傅春;贾仁青;贾成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2438号申请人:傅春,男,196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申请人:贾仁青,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贾成帮,男,199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人傅春与被申请人贾仁青、贾成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傅春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贾仁青、贾成帮冻结银行存款合计3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傅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贾仁青、贾成帮的银行存款合计3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浦 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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