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秋顿珠、阿旺曲珍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1民终9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藏01民终933号案件名称
贡秋顿珠、阿旺曲珍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拉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贡秋顿珠;阿旺曲珍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民终9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贡秋顿珠,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藏族,无业,现住西藏边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旺曲珍,女,1985年5月26日出生,藏族,打工,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贡秋顿珠因与被上诉人阿旺顿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藏0102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贡秋顿珠于2021年7月1日领取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贡秋顿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拉珍审判员 玉珍审判员 德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贡觉卓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何焱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执220号 下一篇 谷某、齐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1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