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秀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1执1503号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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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1执1503号之十三案件名称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秀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秀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1执1503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秀秀,女,汉族,1988年06月26日生,住乐陵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秀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秀秀在6221××××83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秀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6260.6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崔晓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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