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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林云连等江春连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浙1081民督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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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1民督743号
  •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林云连等江春连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 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林云连;江春连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浙1081民督743号 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迎宾西路南侧(温岭市深广水产有限公司办公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63346208Q。 负责人:叶丹鹃,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泓晓,系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镇,系该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林云连,男,195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申请人:江春连,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称,2016年8月4日,被申请人林云连、江春连与申请人签订合约号为0509151972《村聚易贷·兴农卡(存贷合一卡)合约书》一份,合约书约定: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即为借款人;申请人给予被申请人林云连、江春连100000元的授信额度,贷款期限自借款支付日起一年或至当期村聚易贷·兴农卡业务到期日止,两者以最优先到达者为准;贷款利率按月息11.76‰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16日;林云连、江春连若未如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贷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如林云连、江春连欠交利息,则申请人有权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8日取现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借款月利率均为11.76‰。借款到期后,申请人曾向两被申请人进行催讨,两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诿,不予履行足额还本付息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林云连、江春连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止2021年6月22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19683.83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23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 申请费898元,由被申请人林云连、江春连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应昌波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莫敏 代书记员林晓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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