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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吴红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1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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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1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辉、吴红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辉;吴红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辉,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执行人:吴红波,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刘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22民初10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红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辉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吴红波给付刘辉本金420000元及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自2020年12月30日之后的利息;案件诉讼费38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依法受理执行。2021年6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红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2021年9月12日发起二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吴红波有工资收入,本院予以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红波有保险类财产和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红波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桃江分公司、网络工商系统、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性权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有桃花江镇滨江路以西、资江路以东大汉龙城8栋1208室[湘(2017)桃江县不动产权第0006123号]门面一间,本院对该门面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一拍、二拍以及变卖后,未能成交。经征求申请人刘辉的意见,申请人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另查明被执行人吴红波名下有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谷山路以东竹海路以北龙云台8栋21602室房屋一套,被执行人吴红波于2019年以首付20%,贷款600000元进行购买,现只预告登记,未交房,根据现在市场价格处置,尚只能偿还房贷本息,无益于执行处理,故本院对该房屋暂不予以处置;本院走访被执行人吴红波单位了解到,吴红波系桃江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职工,现除上述房屋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吴红波适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同时在约谈中征求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7日止,由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吴红波给付刘辉本金420000元及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自2020年12月30日之后的利息;案件诉讼费3800元,执行费6257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红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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