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秀同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1003民督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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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03民督217号案件名称
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秀同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秀同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003民督217号申请人: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杜可九。被申请人:朱秀同,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申请人朱秀同与被申请人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6日发出(2021)皖1003民督21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朱秀同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住址及手机号,本院通过邮寄及电子送达方式进行支付令送达,均未送达成功。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朱秀同住址不详,支付令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皖1003民督21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农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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