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付彪、尚永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81执37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3705号
  • 案件名称

    付彪、尚永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付彪;尚永鹏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81执3705号付彪、尚永鹏:申请执行人付彪与被执行人尚永鹏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9892元;缴纳申请执行费198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尚永鹏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已将上诉款项支付到本院。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