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彪、尚永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81执3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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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3705号案件名称
付彪、尚永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付彪;尚永鹏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81执3705号付彪、尚永鹏:申请执行人付彪与被执行人尚永鹏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9892元;缴纳申请执行费198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尚永鹏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已将上诉款项支付到本院。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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