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葡萄、贾水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异20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异201号
  • 案件名称

    刘葡萄、贾水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葡萄;贾水霞;贺娜;贺晨;贺治林;王志刚;屈三女;刘永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异201号申请人:刘葡萄,女,194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申请人:贾水霞,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申请人:贺娜,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上述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晨,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申请人:贺晨,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申请执行人:贺治林,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执行人:屈三女,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执行人:刘永平,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申请执行人贺治林与被执行人王志刚、屈三女、刘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葡萄、贾水霞、贺娜、贺晨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执行人贺治林已去世,申请本院依法将该四人作为贺治林法定继承人变更为该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刘葡萄、贾水霞、贺娜、贺晨提交如下证据予以佐证:1、(2013)神民初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书1份;2、亲属关系证明一份;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4、死亡证明二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贺治林与被执行人王志刚、屈三女、刘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被执行人王志刚、屈三女偿还申请执行人贺治林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刘永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三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贺治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贺治林于2016年9月14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有母亲刘葡萄、配偶贾水霞、儿子贺晨和女儿贺娜。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贺治林去世,刘葡萄、贾水霞、贺娜、贺晨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故该四人申请变更为本院受理的贺治林申请执行王志刚、屈三女、刘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变更刘葡萄、贾水霞、贺娜、贺晨为本院办理的贺治林申请执行王志刚、屈三女、刘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申请人、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强唤霞审 判 员  白 骅人民陪审员  刘 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毛霞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