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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义锋、梅井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0826民初2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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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民初2864号
  • 案件名称

    任义锋、梅井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任义锋;梅井忠;周志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0826民初2864号原告:任义锋,男,1970年10月15日生,满族,个体,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梅井忠,男,1976年6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周志新,男,1979年3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2018年2月14日,被告梅井忠因经商资金周转向原告任义锋借款人民币90,000.00元,以现金方式出借,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周志新作为此笔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梅井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被告周志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梅井忠偿还原告任义锋借款人民币9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止按年利率15%计算)。此款定于2023年5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被告梅井忠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月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睿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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