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赵志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7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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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75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赵志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赵志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7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中央大街二段56号。负责人:王海生,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志光,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赵志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0)辽07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赵志光名下银行存款;于2021年9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赵志光名下坐落于凌河区××河里××号房屋。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或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志光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赵志光名下坐落于凌河区××河里××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 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孙梦彤书 记 员 马 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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