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锁柱、马文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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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802号案件名称
冯锁柱、马文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冯锁柱;马文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802号申请执行人:冯锁柱,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黄安镇何家村。被执行人:马文支,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槐树关镇闫山村。申请执行人冯锁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3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马文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2217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冯锁柱与被执行人马文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马文支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冯锁柱欠款72217元以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23元,于给付欠款时一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若被执行人马文支不按协议履行,将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现申请执行人冯锁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3执802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不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逾期后的二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否则可能丧失有关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人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龙 超书 记 员 吴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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