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义龙、卓尼县金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3022执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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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22执572号案件名称
马义龙、卓尼县金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卓尼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马义龙;卓尼县金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3022执572号卓尼县金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马义龙:申请执行人卓尼县金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卓尼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甘3022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因马义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8日卓尼县金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马义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21年9月14日马义龙履行完毕案款50000元,2021年9月23日,卓尼县金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领走案款50000元,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350元,自愿承担执行费67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王建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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