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佳、高福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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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625号案件名称
李卫佳、高福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卫佳;高福波;栾彩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625号申请执行人:李卫佳,男性,1972年02月10出生,满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高福波,男性,1966年09月25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栾彩云,女性,1962年10月1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李卫佳与高福波、栾彩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栾彩云名下邮政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工资账户,视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423执6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被执行人不按照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恢复执行。审判员 周明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李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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