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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淑芹、王伟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8110民初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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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8110民初1315号
  • 案件名称

    孙淑芹、王伟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九三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孙淑芹;王伟红;袁金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8110民初1315号原告:孙淑芹,女,194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双山糖厂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祥(孙淑芹儿子),住黑龙江省嫩江市。被告:王伟红(孙淑芹女儿),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袁金海(王伟红丈夫),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顺义区。原告孙淑芹与被告王伟红、袁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淑芹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红、袁金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淑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袁金海与王伟红共同返还借款1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王伟红、袁金海因没钱买楼房,向原告孙淑芹借现金10万元,多次要求二被告偿还,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原告钱款。王伟红未作答辩。袁金海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供证据1.孙淑芹与王伟红对话录音光盘1张及录音文字整理材料1页。欲证明王伟红向孙淑芹借款10万元的事实;证据2.王本祥与袁金海通话录音光盘1张及录音文字整理材料1页。欲证明王伟红、袁金海共同欠孙淑芹10万元钱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两份录音,具有合法性,内容真实可信,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与被告王伟红系母女关系,王伟红与袁金海系夫妻关系。2019年,被告王伟红、袁金海因购买住宅楼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将10万元交付给王伟红,因是母女关系就没有出具借款手续。现在因王伟红的父亲腿受伤,术后在家休养,不能自理,没有钱进行下一步康复治疗,原告要求被告王伟红尽快偿还借款,其子王本祥也打电话给袁金海催要此笔借款,但王伟红、袁金海均以现在没有那么多钱为由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在原告向其催要借款时未能返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王伟红、袁金海共同返还孙淑芹借款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王伟红、袁金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 判 员 宁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付丽颖书 记 员 刘 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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