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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文芳与刘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5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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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5037号
  • 案件名称

    谭文芳与刘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谭文芳;刘贵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5037号 原告:谭文芳,女,汉族,1975年01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方林,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贵生,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文芳与被告刘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文芳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文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6元,减半收取2608元,由原告谭文芳负担。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杨亚敏书  记  员      万馥榕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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