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文芳与刘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50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5037号案件名称
谭文芳与刘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谭文芳;刘贵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5037号 原告:谭文芳,女,汉族,1975年01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方林,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贵生,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文芳与被告刘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文芳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文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6元,减半收取2608元,由原告谭文芳负担。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杨亚敏书 记 员 万馥榕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