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刘宝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4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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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4060号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刘宝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刘宝精;刘恩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406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关外大街157号1-2层。负责人:李馨,行长。被执行人:刘宝精,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执行人:刘恩记,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宝精、刘恩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4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二被执行人偿还本金109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0817.01元;2、案件受理费1548元及执行相关费用由二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4月30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刘宝精、刘恩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4月30日、8月12日、9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宝精、刘恩记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刘宝精、刘恩记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3.于2021年9月9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南开区进行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4.2021年4月30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宝精、刘恩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案执行标的139817.01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39817.01元(未含利息、罚息、复利等),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陈风利审判员 梁 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缪 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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