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大勇、王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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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23执502号案件名称
顾大勇、王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顾大勇;王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502号申请执行人:顾大勇,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王祥,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大勇与被执行人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193291.00元,执行费2799.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6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祥承诺于2021年10月20日之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顾大勇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7民终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克巴依尔审判员 葛尔珈斯迪巴努胡拉木审判员 王丽文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于丽娜书记员 易仁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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