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顾大勇、王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50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723执502号
  • 案件名称

    顾大勇、王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顾大勇;王祥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502号申请执行人:顾大勇,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王祥,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大勇与被执行人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193291.00元,执行费2799.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6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祥承诺于2021年10月20日之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顾大勇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7民终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克巴依尔审判员    葛尔珈斯迪巴努胡拉木审判员    王丽文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于丽娜书记员    易仁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