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9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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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025号案件名称
刘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某;陈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9025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住岳阳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中国工商银行岳阳市。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方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向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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