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美丽、那生别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723民初5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723民初565号
  • 案件名称

    刘美丽、那生别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美丽;那生别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2723民初565号原告:刘美丽,女,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八号数码体验店个体业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告:那生别克,男,1996年3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刘美丽与被告那生别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美丽与被告那生别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美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那生别克偿还欠款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在原告处借款4,000元,后一直未偿还,于2019年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20年原告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000元,以上借款共计5,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望贵院能公平判决。    被告那生别克认可原告刘美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双方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被告那生别克对拖欠原告刘美丽5,000元的借款的事实无异议,故对于原告刘美丽主张的5,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那生别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美丽偿还借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那生别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丽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鑫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