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国元与王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5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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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5126号案件名称
邹国元与王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邹国元;王后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5126号 原告:邹国元,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付建,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后全,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邹国元与被告王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邹国元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国元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国元撤诉。案件受理费2430.80元,由原告邹国元负担。 审 判 员 刘光波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毅书 记 员 张鑫磊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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