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章、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30民初5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民初527号案件名称
吴永章、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永章;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30民初527号原告:吴永章,男,1950年12月18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迎波,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行政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文贵,系该院院长。原告吴永章与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通道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吴永章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永章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后,就被告通道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与原告吴永章目前存在的其他疾病有因果关系申请司法鉴定,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通道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原告吴永章目前存在的其他疾病无直接因果关系。现原告吴永章以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被告通道县人民医院无因果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吴永章负担。审 判 员 钟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石 丽 娟书 记 员 石丽娟(兼)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闫瑞彪、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2610号 下一篇 邹国元与王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5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