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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冯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异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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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异292号
  • 案件名称

    张雪、冯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雪;冯某;罗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异292号案外人:罗某,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张雪,女,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冯某,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在本院执行张雪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罗某对本院执行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业务件号:权3×××2,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罗某称,其与冯某于2019年7月22日离婚时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其所有,但其后多次联系冯某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冯某均不予配合。请求依法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的查封。本院查明,张雪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川0106民初737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雪借款本金758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587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该民事判决于2021年1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因冯某未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张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1)川0106执1828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川0106执1828号执行裁定,对案涉房屋予以查封。上述法律文书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21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21)川0106执1828号公告,限冯某及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将案涉房屋予以腾空,逾期不腾退,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腾退措施……同时查明,冯某、罗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7月22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归罗某所有。另查明,案涉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冯某、罗某,所有方式为共同共有,登记时间为2015年10月22日。上述事实,有成都市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离婚协议书、身份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故本院对案涉房屋采取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虽然冯某与罗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归罗某所有,但该处分行为对不动产而言仅仅是所有权变动的原因,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即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现涉案房屋仍备案登记在冯某、罗某名下,未发生变更登记,故本院对案涉房屋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排除执行,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罗某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程 曼审判员 许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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