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永能、高竹林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5执79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796号
  • 案件名称

    赵永能、高竹林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赵永能;高竹林;郝登珍;康月兰;高万元;志丹县食品厂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志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5执796号申请执行人:赵永能,女,汉族,1944年9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竹林,女,汉族,1949年8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郝登珍,女,汉族,1949年3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康月兰,女,汉族,1950年4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万元,男,汉族,1933年6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志丹县食品厂,住所地:志丹县志丹宾馆对面。法定代表人:刘殿清,系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赵永能、高竹林、郝登珍、康月兰、高万元与被执行人志丹县食品厂福利待遇纠纷一案,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5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志丹县食品厂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赵永能、高竹林、郝登珍、康月兰、高万元于2021年7月2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志丹县食品厂给付2019年10月起至2020年12月止的福利待遇、取暖及降温费用共计9386元(其中,赵永能1858元、高竹林1957元、高登珍1852元、康月兰1852元、高万元1867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志丹县食品厂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志丹县食品厂自动履行了9486元(包含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25执79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