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田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31执221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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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31执221号之七案件名称
李某某、田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田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31执221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山西省X县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山西省X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某某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51613310056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审判员 田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贾鹏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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