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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战祥、叶建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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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1011号
  • 案件名称

    赵战祥、叶建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赵战祥;叶建彪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赵战祥,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被执行人:叶建彪,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申请执行人赵战祥与被执行人叶建彪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70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被执行人叶建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赵战祥借款28000元及利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叶建彪名下无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叶建彪名下无房屋。3、查明被执行人叶建彪名下无车辆。4、查明被执行人叶建彪名下无证券。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研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1执10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叶建彪负有继续向申请人赵战祥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小圣审判员  刘卓斐审判员  马祥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凯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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