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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进忠、柳利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2执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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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执1481号
  • 案件名称

    胡进忠、柳利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焦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胡进忠;柳利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2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胡进忠,男,汉族,1961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柳利霞,女,汉族,1959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申请执行人胡进忠与被执行人柳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02民初3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生效文书确定,柳利霞应还胡进忠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76500元共计136500元,柳利霞须从2021年1月份起,在每月月底前向原告胡进忠偿还500元,至2022年12月底前全部还清。本案受理费1560元,由柳利霞负担,须在2022年12月底前支付给胡进忠。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邮寄送达于2021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柳利霞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和零星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柳利霞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因账户内零星金额不予扣划;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需在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2、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柳利霞名下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汽车运输总公司11号楼1单元3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4年7月28日止,因涉案房产涉及多个案件轮候查封,暂不予处置。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需在房产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查封申请。三、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将被执行人柳利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四、本院依职权调取被执行人柳利霞的户籍信息,对被执行人进行走访,并在户籍地公告送达本案法律文书。五、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传唤被执行人柳利霞至本院申报财产,并制作执行笔录一份。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程志猛审判员  杜春晖审判员  周荣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昱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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