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麦叶、闫现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16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1683号案件名称
李麦叶、闫现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渑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麦叶;闫现伟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1683号申请执行人:李麦叶,女,汉族,1966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渑池县。被执行人:闫现伟,男,汉族,1966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渑池县。本院在执行李麦叶与闫现伟离婚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22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221执16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张群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志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水林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8民督89号 下一篇 胡进忠、柳利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2执14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