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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麦叶、闫现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1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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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1683号
  • 案件名称

    李麦叶、闫现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渑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麦叶;闫现伟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1683号申请执行人:李麦叶,女,汉族,1966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渑池县。被执行人:闫现伟,男,汉族,1966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渑池县。本院在执行李麦叶与闫现伟离婚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22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221执16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张群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志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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