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孟祥芝、北京时尚新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恢5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执恢528号
  • 案件名称

    孟祥芝、北京时尚新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孟祥芝;北京时尚新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2执恢528号申请执行人:孟祥芝,女性,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阜新市太平区。被执行人:北京时尚新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通汇路15号401。本院在执行孟祥芝与北京时尚新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8)辽0902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房产,无公积金。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北京时尚新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辽0902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春审判员  马闻屿审判员  何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