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柳州市绿家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206民初3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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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民初3492号案件名称
李飞、柳州市绿家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飞;柳州市绿家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206民初3492号原告:李飞,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被告:柳州市绿家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恒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MA5MXW9R1X。法定代表人:姚佐东。原告李飞与被告柳州市绿家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家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飞诉称,2018年7月1日,李飞与绿家公司签订《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绿家公司将桂林市棠棣之华小区55#、56#、59#楼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发包给李飞承建。合同履行完毕后,绿家公司尚欠工程款130753.69元未支付。李飞经多次催收,均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绿家公司支付李飞工程款130753.6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该损失以130753.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从2021年7月31日计算至绿家公司付清欠款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绿家公司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适用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故应由不动产棠棣之华小区所在地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郏鹏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洁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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