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小苔、洛阳高新开发区磊成饭店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91民初1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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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91民初1625号案件名称
白小苔、洛阳高新开发区磊成饭店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白小苔;洛阳高新开发区磊成饭店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91民初1625号原告:白小苔,女,汉族,1964年5月17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洛阳高新开发区磊成饭店,住所洛阳高新开发区青岛路南段。经营者:孙磊磊,男,汉族,1983年11月5日生,住洛阳高新开发区。原告白小苔与被告洛阳高新开发区磊成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号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小苔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珂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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