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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小苔、洛阳高新开发区磊成饭店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91民初1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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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91民初1625号
  • 案件名称

    白小苔、洛阳高新开发区磊成饭店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白小苔;洛阳高新开发区磊成饭店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91民初1625号原告:白小苔,女,汉族,1964年5月17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洛阳高新开发区磊成饭店,住所洛阳高新开发区青岛路南段。经营者:孙磊磊,男,汉族,1983年11月5日生,住洛阳高新开发区。原告白小苔与被告洛阳高新开发区磊成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号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小苔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珂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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