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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张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22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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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224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张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张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2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负责人:郑精兵,行长。被执行人张某,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602民初5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月1日本院通过电子平台短信方式向被执行人张某、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日、7月10日、8月22日等先后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发现张某名下有车牌号湘F×××**号车辆一辆,该车已注销;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有车牌号湘F×××**号车辆一辆,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其查封并锁定,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目前无法处置,其余未发现张某、张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6月4日前往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有房屋信息;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有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7月1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人员于2021年8月22日前往被执行人张某、张某某所在社区进行财产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张某、张某某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715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2715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健审 判 员  周石保审 判 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卓书 记 员  刘炽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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