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5民初1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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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05民初1560号案件名称
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雷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05民初1560号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西坡街景都花园1号楼西第二间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宋惠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镇坤,男,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夏雷,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曹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杨迎春书 记 员 孙艳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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