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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松辉、丁国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321民初2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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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2467号
  • 案件名称

    朱松辉、丁国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朱松辉;丁国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321民初2467号原告:朱松辉,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丁国顺,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原告朱松辉与被告丁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松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国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松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丁国顺偿还借款本金叁万元和到2021年6月15日止未归还借款的利息12795元(直至完全归还为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丁国顺未进行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案件如下法律事实:原告朱松辉与被告丁国顺系朋友关系。2019年2月2日,被告丁国顺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朱松辉借款叁万元,原告遂通过微信分两次向被告转账3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5%,借款期限为一年,可以提前偿还。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朱松辉叁万元整,年息伍仟肆佰元,合计叁万伍仟肆佰元整(小写¥35400元整),一年内归还,如早还,利息多退少补(已收钱)。借款人:丁国顺(4325221971××××××××),187××××6618”。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从2019年2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为8460元。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丁国顺向原告朱松辉借款3万元的事实,有借条、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三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双方明确约定了利率和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1.5%支付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即8460元,本院予以支持,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应当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国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松辉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8460元,2020年8月20日后的逾期利息以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被告丁国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其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邹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邓慧阳书 记 员  龚 玲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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