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何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6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690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何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何娟;张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69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负责人:刘艳萍,系该公司主任。被执行人何娟,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愿,男,汉族,居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与被执行人何娟、张愿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娟、张愿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董某某、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727号之一 下一篇 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5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