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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7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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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72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董某某、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董某某;任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7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任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董某某本金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执行费8400元,但被执行人任某某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任某某名下所有坐落于太原市坞城北街36号10幢2单元1层101号,不产权证号为S201008288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任某某名下所有坐落于太原市坞城北街36号10幢2单元1层101号,不产权证号为S201008288房屋的处分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允许,被执行人不得买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武渊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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