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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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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1045号
  • 案件名称

    吉林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吉林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45号原告:吉林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某,该公司物业经理。        被告:李某,男,住吉林省柳河县。        吉林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告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罗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雨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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