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森林、天水天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2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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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2579号案件名称
李森林、天水天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森林;天水天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民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2579号原告:李森林,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樱杰,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水天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中心广场吴泰大厦A座3楼。法定代表人:蒲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女,系该公司员工。第三人:李建民,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原告李森林与被告天水天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建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李森林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森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森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原告李森林负担。审判员 石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文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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