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黑山县文记聚鑫饭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7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723号案件名称
黑山县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黑山县文记聚鑫饭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黑山县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黑山县文记聚鑫饭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723号原告:黑山县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一街中大中路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MA0QCCJJ5U。法定代表人:杨素芬,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桂林,男,汉族,1960年12月29日生,住黑山县。被告:黑山县文记聚鑫饭店,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帝王府邸门市。法定代表人:刘金萍,系该单位负责人。原告黑山县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黑山县文记聚鑫饭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审理中,原告黑山县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晓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宋 佳书 记 员 齐 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范丽华、黄立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6民初1653号 下一篇 江苏鑫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海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1322执48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