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丽华、黄立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6民初16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26民初1653号案件名称
范丽华、黄立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范丽华;黄立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6民初1653号原告:范丽华,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黄立飞,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原告范丽华与被告黄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范丽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2021年9月7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丽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蒋柏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袁小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