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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县某某联社、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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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25号
  • 案件名称

    淳化县某某联社、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淳化县某某联社;李某某;陈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联社,住所地:淳化县南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淳化县人民法院(2020)陕0430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未履行完毕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联社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联社借款本息合计62614.5元,并自2020年9月18日起,按借款本金50000元,月利率13.26‰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1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被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交来案件款2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联社已实际领取。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款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联社表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并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30执恢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审 判 员 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户夏洁书 记 员 杨亚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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