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志强、张亚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2民初14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民初1450号案件名称
冯志强、张亚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冯志强;张亚宁;冯富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22民初1450号原告:冯志强,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延川县乾坤湾镇古里行政村人,农民,现住延川县南关车站畜牧局对面。被告:张亚宁,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延川县教育局职工,现住延川县城内。被告:冯富忠,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延川县乾坤湾镇沙地行政村人,农民,现住延安红化沟。原告冯志强与被告张亚宁、冯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高辉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基本情况无法查找到被告冯富忠,原告也未能补充提供被告详细的住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本院认为,原告冯志强不能提供被告冯富忠的具体住址等信息,致使该案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志强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改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孙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7913号 下一篇 淳化县某某联社、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