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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志强、张亚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2民初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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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民初1450号
  • 案件名称

    冯志强、张亚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冯志强;张亚宁;冯富忠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22民初1450号原告:冯志强,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延川县乾坤湾镇古里行政村人,农民,现住延川县南关车站畜牧局对面。被告:张亚宁,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延川县教育局职工,现住延川县城内。被告:冯富忠,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延川县乾坤湾镇沙地行政村人,农民,现住延安红化沟。原告冯志强与被告张亚宁、冯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高辉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基本情况无法查找到被告冯富忠,原告也未能补充提供被告详细的住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本院认为,原告冯志强不能提供被告冯富忠的具体住址等信息,致使该案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志强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改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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