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静、许建良等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保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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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保1251号案件名称
张文静、许建良等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文静;许建良;长沙芯宸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保1251号原告:张文静。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峰,总裁。被告:许建良。被告:长沙芯宸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正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静与被告许建良、长沙芯宸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静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许建良的银行存款1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张文静以其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限额为12.6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了保函。本院认为,原告张文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许建良的银行存款1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闫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邓湘君书 记 员 蒋雪花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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