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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荣玉、刘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3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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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3447号
  • 案件名称

    胡荣玉、刘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胡荣玉;刘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3447号申请执行人:胡荣玉,女,195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被执行人:刘俊,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胡荣玉与被执行人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9)湘0602民初57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胡荣玉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分别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刘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2021年9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保险理财产品,向岳阳市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对被执行人刘俊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9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911.29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0911.29元及利息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何国平审判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哲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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