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永昌县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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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239号案件名称
柯某、永昌县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柯某;永昌县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239号原告:柯某,女,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昌县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华联小区**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柯某与被告永昌县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柯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柯某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柯某撤诉。 审判员 孟兆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吕田书记员 邹家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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