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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哈密市分公司、王学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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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97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哈密市分公司、王学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哈密市分公司;王学忠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9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哈密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710768014W。    营业场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    负责人:郭云坤,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学忠,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哈密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哈密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2201民初6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55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查询被执行人王学忠银行账户,土地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02.1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长恒书记员    玛丽亚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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