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张波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执恢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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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执恢23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张波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张波;闫卒卒;薛闫攀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1994年6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华县。被执行人闫卒卒,女,汉族,1985年5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被执行人薛闫攀,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波、闫卒卒、薛闫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湘执监539号执行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张波的银行存款,向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5213.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波与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分期履行欠款义务的协议。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在必要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终结执行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有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聂启明审 判 员 黄勇芳审 判 员 向佐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吴桓熠书 记 员 陈 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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